(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郭周官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旭东,孟前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36-1号原告郭周官,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被告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社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买旭东,男,约41岁。被告孟前进,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周官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旭东、孟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周官于2015年4月9日以查询不到孟前进的住址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前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周官撤回对被告孟前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周官撤回对被告孟前进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