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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爱臣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41-1号被执行人张爱臣,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臣、许国庆、马振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爱臣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被告人张爱臣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臣已服刑期满,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签收委托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爱臣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程庆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