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桑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俊平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平,桑植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桑行初字第18号原告陈俊平,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唐湘桥,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平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平与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平负担。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吴其干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