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7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7725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马厂6号四层04商场。法定代表人房海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方家埭路188号2幢108室。法定代表人赵满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永熙、王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与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诉及反诉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文瑛、玛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完美公司诉称:我方与玛雅公司于2009年6月2日签订完美动力动画学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6月1日止。加盟协议约定合作收入费用以玛雅公司每期招收的学员数作为计算标准,每期开课人数必须保证达到20人,按��位学员收费2.2万元计算,双方各分成50%。协议签订后,玛雅公司只在第一年按约履行,自2010年8月以后仍以杭州校区名义招生办班,未再上报收入。2013年2月我方已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现合同期限现已终止,我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玛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以每年最低招收一期学员20人计算其应支付2011年至2013年合作收入款),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玛雅公司辩称:完美公司未在主管部门备案,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作为特许经营许可人的主体资质,加盟协议应属无效。完美公司也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师资、教学内容和进行宣传等。学员打电话询问时,完美公司表示杭州没有分校区,给我方造成不利影响。玛雅公司提出的反诉理由同上,认为完美公司没有提供教员和课程,无培训,没有提供市场、管理、宣传、招商策划和就业支持。玛雅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完美公司返还加盟费30万元,返还合作收入和已经支付的预科款925228元,赔偿为加盟中心支出的装修费213200元、人员工资483073元、房屋租金441728元、广告费396198元;以上共计2759427元。反诉被告完美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无效。完美动力动画学院在业内口碑良好,招生完成我方当然可以提供开课需要的教学等技术支持,也可以给长期班的学员介绍工作。但玛雅公司为了不给我方分成,采取更换教学地点和开新班不告知的方式隐瞒实情,其所称没有技术支持并不真实。我方不同意玛雅公司的反诉请求,各种费用也不应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完美公司与赵满芳签订完美动力动画学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完美动力公司将其“完美动力”运营体系(包括为使电脑动画技术、技能培训更具竞争力设计的专有教育培训体系、经营策略及经营程序,包括标志、职业认证体系、培训教材和教学资料著作权、广告计划方案、人力资源、销售管理培训计划方案等,统称“完美动力”经营技术体系)授权赵满芳在杭州市范围内加盟,经营期限5年,至2014年6月1日。完美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提供上述教学资源和管理体系,确定教学计划,安排有相关资质的教师实施教学任务,保障教学效果,承担教师费用,解答问题,监督指导,培训咨询人员和招生专员(赵满芳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培训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帮助市场策划、宣传和招生,提供宣传品和宣传支持,提供就业岗位资源,对长期班学员推荐就业。赵满芳应按照完美公司要求提供教学环境、设备、软件和硬件环境,自行配备课程咨询和市场宣传人员、就业指导人员,管理学生和教务工作,按时交付学费收入,否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欠款时间超过30天,完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加盟费为30万元,合作分配方式为每期长期班至少招收20人,否则不予开课,每人收费2.2万元,完美公司和赵满芳各收取50%,开课前5个工作日汇入完美公司账户。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支付5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杭州加盟中心在同年9月和10月开班四次,每次学员人数均为20人,共计向完美公司支付开班费881760元。完美公司曾于2013年根据上述协议起诉赵满芳,玛雅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该协议系其公司授权赵满芳代表公司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职务行为,公司是实际履行人,该协议直接约束该公司,玛雅公司为此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完美公司提交的双方合同以及玛雅公司的证明在案佐证。完美公司表示按照约定,玛雅公司招生后订立教学计划,定好开课时间通知其教师到场教学,但玛雅公司之后隐瞒了开班情况。玛雅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表示前期开班不能证明此后开班,完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法庭询问玛雅公司是否曾通知完美公司需要开班,其不予配合的情况,玛雅公司表示2010年曾电话通知,对方没有回应。完美公司表示除了最初四期,未再通知其开班,因为有利益分成,不可能存在其不予配合的情况。完美公司提交(2013)杭证民字第4651号公证书,证实其于2013年7月4日申请公证,在杭州市教工路132号完美动力动画学院杭州校区进行入学咨询并拍摄了过程。咨询时工作人员提供了3本完美动力动画学院的宣传资料和名片。宣传资料介绍该系统在影视动漫业界的影响力、参与制作的各种作品、获得的荣誉、合作单位、师资力量、就业保障、��版图书等内容。完美公司表示上述资料和名片样式均系其签约时向玛雅公司提供。玛雅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不清楚是否由公证人员取证;即便是公证人员取证,没有表明身份,以学员身份通过诱骗取得的资料无效;且只发送咨询材料,并不能证明每年都发生开班收费的事实。法庭现场播放公证光盘,咨询过程中,教师墙上有“杭州玛雅动漫”的字样和完美动力动画学院的品牌标志。其中录像播放到18分41秒时,镜头扫过旁边屋内有电脑桌和学生。玛雅公司表示有电脑桌和学生不能证明开课,也无法看出课程具体内容和人数。完美公司提供一份录音文字记录,称发现玛雅公司私自招生的情况后,通过正常方式沟通无果,曾通过玛雅公司员工取得参与培训的学员的电话,以总部回访的名义向学员提问,学员表示9月开课,有好几个班级,课上有20多人,交费2.4万元。玛雅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完美公司提交在百度网进行搜索后的截屏,证实玛雅公司仍在以完美动力动画学院杭州校区的名义进行宣传。玛雅公司认可上述百度截屏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开班行为。玛雅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网页查询情况打印件,证实完美公司未在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不具备许可加盟的资质。完美公司表示其有自创的教学体系,完美动力的品牌在业内口碑很好,对标志进行了商标注册,是否备案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玛雅公司提交完美动力宁波加盟商在天一论坛发布的广告,称完美公司此前未告知其宁波有加盟商,宁波与杭州距离较近,对此信息没有进行披露,影响其加盟地域利益。其提交百度贴吧杭州完美动力吧在2012年9月10日发出的内容截图,内容为完美公司北京总部的张老师回答学生提问,称没有完美动力杭州校区。其同时提交2010年修订版的完美动力动画教育培训中心咨询管理规定,其中称完美公司需帮助分校区进行宣传,总部不仅未宣传,还否认有杭州校区的事实。完美公司表示从未承诺浙江全省只有杭州一家授权,宁波地区的授权与此无关;其对百度贴吧中的帖子内容并不了解,认为与本案无关。玛雅公司提交双方协议和交付30万元加盟费的凭证,证实其支付加盟费的数额。其同时提交了合作收入及预料款、装修、房屋租金、人员薪资、广告费等支出凭证,证实其上述费用的支出总计为2759427元。完美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应属玛雅公司正常支出,不应由完美公司负担。完美公司表示其于2013年3月25日向玛雅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玛雅公司对此否认。双方均确认合同载明的期限已经到期。双方合同中并无招生保底条款,法庭询问完美公司要求玛雅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依据。完美公司表示其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玛雅公司一直处于经营状态,进行宣传并招收学生开课。作为学校,如果不招生不可能一直维持上述状态。玛雅公司表示其公司系为此项目单独设立,自2010年8月之后再未招生。法庭询问其为何在2013年仍发送招生资料,并通过百度宣传,其表示赵满芳说已经从经营地搬走了,公证中的地点不知道是谁在经营,其并未去看过。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完美公司与赵满芳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玛雅公司实际履行,赵是玛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亦认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认定玛雅公司为该合同相对方。完美公司虽然未在商业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其将自有的企业品牌、培训教材、运营体系等经营资源许可玛雅公司加盟使用,玛雅公司亦正常开课,故该合同不因未备案丧失效力。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有效,现已到期,无需解除已经终止。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系玛雅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即招生后双方对收入对半分成。完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形式合法,玛雅公司提出公证人员未明示身份等情况不影响公证内容的客观性。公证内容证实玛雅公司在该校经营地点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资料中仍使用完美动力动画学校杭州校区的称谓,录像中应为学生上课的镜头,百度搜索中亦能看到其经营信息。虽无直接证据证实玛雅公司招生的具体情况,但从上述状态可以确认其直到2013年仍以原告杭州分校的名义进行经营���其称未招生一人的说法,与本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玛雅公司隐瞒履行的实际情况,以规避向完美公司支付分成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完美公司要求玛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完美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数额系以每年一期学员的分成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合理;考虑如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完美公司应承担为学生推荐就业等实际工作,本院对其损失酌减认定。玛雅公司提出的反诉意见和请求,系基于其称完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约定的服务,未披露信息,在其要求派教师授课时不予配合等。完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教材等均已交付,公证时从咨询人员手中领取的材料即为其最初提供;玛雅公司除最初招收四期学员,后期隐瞒了招生情况,不存在通知其开课其不派教师的情��。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约后已经实际履行四期学员课程,完美公司在2013年进行公证时,玛雅公司仍在以原告杭州校区的名义对外宣传和招生,发送完美动力动画培训系统的宣传材料,其所称未披露的信息为完美公司在宁波设有加盟商,但双方签约时确定的经营范围为杭州,两者并不冲突。关于通知后不派教师上课一节,完美公司予以否认,玛雅公司亦无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因双方约定的开班分成条款直接关系到完美公司的收益,其拒派教师的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较低。玛雅公司在表述上述拒派教师内容的同时,又称后期未再招收一个学生,其陈述相互矛盾,公证内容与其所述不符,本院对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玛雅公司在庭审最后提出公证地点为其原经营地,现经营的主体不知是谁,法庭询问其接到起诉后是否去现场核实经营者,其表示未核实。此前玛雅公司从未提出上述意见,如他人在其经营地以其原杭州校区的名义进行经营,使其被完美公司起诉,其应第一时间核实并证明自身并非经营主体;且公证时咨询现场除完美公司字样,又有玛雅动漫字样,与其直接相关。故本院对玛雅公司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赔偿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三万元,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以上共计三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元,由被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玛雅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宏丞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人民陪审员 孙鸿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