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英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X,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24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