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济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洪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卫东。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明,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神道运河小区。法定代表人:叶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召芬,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洪昌、孙卫东,上海野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伟明,被上诉人济宁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召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彩林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秦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