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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万林与高士青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林,高士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林(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高士青(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万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1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士青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万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士青给付赔偿款931.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高士青自动履行了赔偿款931.38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张万林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公仆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家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