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世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龙,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平,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门市万年镇。原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连涛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