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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封某与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封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朱当伟,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兰某,务工。原告封某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某诉称,2014年8月15日到2014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钱,合计19,4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封某人民币(19,400元)整”。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元。借款之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希望重新写过一张借条,但被告一再拖延,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均不接电话,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封某与被告兰某系朋友关系,从2014年开始,被告兰某陆续向原告封某借款,截止2014年11月13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4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封某人民币(19400)整”。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400元”。上述查明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兰某向原告封某借款人民币19,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4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封某借款人民币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人民陪审员  钱瑞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倪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