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孔某甲,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孔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