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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孔某甲,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孔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