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诚鹏与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诚鹏,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596号原告李诚鹏,男,汉族,打工,住宁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郭婷,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熊玉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峰,男,蒙古族,该单位项目经理,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原告李诚鹏诉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诚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婷,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蒙西花园B区项目,并将工程外墙贴瓷砖工作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刘波,被告刘波找到原告等人具体施工。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原告在蒙西花园B区从事勾缝工作,原告与被告刘波约定,勾缝工资为每平方米6元,按完成的工作量付款。截止2012年10月,原告勾缝1900平方米,被告应付原告工资11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波仅支付1000元,尚欠10400元。2013年10月27日被告刘波向原告出具欠条,书明今欠到李诚鹏蒙西B区勾缝工资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承揽的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刘波,应对刘波欠付的农民工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二被告一直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无奈,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并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蒙西花园B区项目是区建委发包的,蒙西建设集团是承包方,我是项目经理。我们当时把瓷砖的活给了贺进军,再由贺进军具体找人施工。我不认识原告。我付款都是给贺进军付,再由贺进军发给别人。经审理查明,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乌海市海勃湾区蒙西花园B区节能改造工程。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公司将部分外墙装饰工程转包给案外人贺进军。贺进军将其承揽部分工程再次转包给刘波。2012年7月至9月刘波雇佣原告李诚鹏从事勾缝工作。工作完成后,原告与刘波于2013年10月27日进行结算,刘波就欠付劳务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诚鹏在蒙西B区勾缝工资10000元。原告凭条索要无果,于2014年10月将被告公司及刘波共同诉至法院。2014年11月原告以刘波不知去向,无法联系为由,诉请撤销了对刘波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王月宁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乌海市海勃湾区蒙西花园B区节能改造工程的部分装饰工程转包给案外人贺进军,双方构成建设分包合同关系。贺进军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装包给了刘波。刘波雇佣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并从收取的工程款中支付原告等人劳务报酬,刘波与原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后,刘波与原告进行结算,就拖欠工资款向其出具欠条,并注明工程为蒙西B区。刘波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诉讼期间原告以刘波不知去向,无法联系为由,自愿撤回了对其的起诉。其撤诉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虽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但其将承建工程发包��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属违法转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刘波欠付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于上述给付期限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佐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