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奋强、陈锡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奋强,陈锡强,黄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奋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被执行人:陈锡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被执行人:黄秀娟,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中中法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黄秀娟名下位于XX房地产一宗〔土地证号为**号,房产证号为XX〕。2015年4月8日,陈奋强与黄秀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黄秀娟一次性支付陈奋强125000元,陈奋强收款后免除黄秀娟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剩余债权由陈奋强自行向陈锡强追索;本案申请执行费由黄秀娟承担。协议签订后,黄秀娟当场向陈奋强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案款12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775元。申请执行人陈奋强确认本案黄秀娟的连带债务已履行完毕并请求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5)中中法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黄秀娟名下位于XX的房地产一宗〔土地证号为**号,房产证号为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