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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与鲁靖、孙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鲁靖,孙玉华,徐福新,丁健,孙玉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郁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鲁靖,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孙玉华,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苏州市鑫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徐福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苏州市鑫泉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丁健,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孙玉汝,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与鲁靖、孙玉华、徐福新、丁健、孙玉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孙玉华、徐福新名下位于皖江��配城1栋2号网点房产及被执行人鲁靖名下位于先锋西村35栋15号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孙玉华、徐福新名下位于皖江汽配城1栋2号网点房产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鲁靖名下位于先锋西村35栋15号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