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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立荣与杨媛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荣,杨媛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黄立荣,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杨媛萍,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审理原告黄立荣诉被告杨媛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立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黄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