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立荣与杨媛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荣,杨媛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黄立荣,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杨媛萍,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审理原告黄立荣诉被告杨媛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立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黄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