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仁钦与薛榆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钦,薛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何仁钦,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三台县。被告:薛榆强,男,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仁钦与被告薛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仁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仁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仁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仁钦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