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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仁钦与薛榆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钦,薛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何仁钦,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三台县。被告:薛榆强,男,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仁钦与被告薛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仁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仁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仁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仁钦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