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三岗与华阴市罗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岗,华阴市罗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郭三岗,男,1954年8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罗敷镇。被告华阴市罗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罗敷镇大大敷峪木材检查站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三岗与被告华阴市罗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三岗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三岗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三岗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