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庄垂山与庄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垂山,庄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庄垂山,男,193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庄江妹,女,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庄辉灿,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垂山与被告庄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拟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垂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庄垂山负担。审判员 蒋武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桂艳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