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钟海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昌,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钟海昌,男。被执行人:谭敏,男。关于钟海昌移与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谭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海昌偿还借款2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借款23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海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敏应履行支付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17650.84元(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公告费261元、诉讼费1045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谭敏的房地产所有权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贵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