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梅蓉与被执行人叶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梅蓉,叶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谢梅蓉。被执行人叶卉。委托代理人魏文星。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叶卉(标的人民币1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叶卉尚欠谢梅蓉欠款40300元,谢梅蓉自愿在当日(2015年3月26号)付清现金,现金付清后,叶卉对(2014)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二、本案执行费2175元由叶卉负担。目前,叶卉已支付了上述相关款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叶卉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胜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