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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海东、孔华杰与孔华杰、刘国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孔华杰,刘国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张海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孔华杰,居民。被告:刘国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孔华杰、刘国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海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