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海东、孔华杰与孔华杰、刘国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孔华杰,刘国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张海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孔华杰,居民。被告:刘国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孔华杰、刘国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海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