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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明合与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合,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崔明合,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吉大三院后二楼西门。法定代表人王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合诉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崔明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