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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星南、徐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伟。委托代理人肖洪俊。被告廖星南。被告徐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星南、徐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星南、徐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星南、徐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