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法定代表人文某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4月15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42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