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XX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香,汤道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46-2号申请人:XX香,女,1957���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汤道水,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XX香与汤道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汤道水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汤道水名下财产47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