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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蔡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春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