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友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长清与韩宇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清,韩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清。被执行人韩宇坤。本院在执行周长清申请执行韩宇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长清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0日将韩宇坤所有的友谊县友谊镇华贵园小区十一号楼北8号车库一处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长清,申请人周长清撤回对此处车库的过户申请,条件具备时再申请办理车库过户手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长清与被执行人韩宇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一)项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