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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逢祥与崔明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逢祥,崔明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0号申请人李逢祥,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崔明豹,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李逢祥申请执行崔明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明豹现在下落不明,且在其原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