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逢祥与崔明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逢祥,崔明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0号申请人李逢祥,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崔明豹,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李逢祥申请执行崔明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明豹现在下落不明,且在其原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