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乐达全与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加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达全,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加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乐达全,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系武汉市洪山区全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栾云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区奓山街正街42号。法定代表人:左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项加保,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蔡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达全诉被告湖北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加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达全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109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应收债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原告乐达全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刘义华所有的坐落于新洲区阳逻街开发区高新路锦绣花园2栋3单元6层1号的房屋(武房权证新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乐达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109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担保人刘义华所有的坐落于新洲区阳逻街开发区高新路锦绣花园2栋3单元6层1号的房屋(武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