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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治波(一般代理),恩施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被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且已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理审判员曹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