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甲军与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军,张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朱甲军,男,汉族。被告张保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军与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甲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朱甲军负担。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