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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甲军与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军,张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朱甲军,男,汉族。被告张保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军与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甲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朱甲军负担。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