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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周斌与杨斌、谢生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杨斌,谢生娣,程卫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周斌,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杨斌,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谢生娣,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被告程卫星,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周斌与被告杨斌、被告谢生娣、被告程卫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闻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