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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白小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白小萍,曹杜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林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白小萍,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人白小萍,女,甘肃省合水县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杜满,男,村支书,甘肃省合水县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筱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曹杜满违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被告人白小萍作为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白小萍,计划将位于合水县太白镇街道的养猪场搬迁至太白林区牛十万沟的大荒台,并征得太白镇莲花寺行政村村支书曹杜满同意。6月6日被告人曹杜满在明知大荒台为国有林地的情况下,仍指使莲花寺行政村文书邹祖品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白小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租赁费3500元,用途为修建养殖场。6月27日,被告人白小萍雇佣人员和装载机,在牛十万沟大荒台开始推整林地、修建养殖场。7月11日,太白林场向白小萍送达了《太白林场责令停工书》,被告人白小萍仍不听阻止,先后在推整的林地上搭建彩钢瓦房3间、钻打水井1孔、运输堆放红色细粒沙堆1处、红色砖垛27个,并在平台西侧山底排挖掘小孔窑洞34孔,改变了国有林地的用途。2014年8月26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牛十万沟大荒台被推整林地面积10.997亩。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已向国营太白林场交还了所占林地,并恢复该地原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案发经过: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白小萍,经营范围为牧草种植、生猪养殖;3、和解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和被害单位国营太白林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了该林场的谅解;4、合水县太白镇莲花寺村枣子砭组村民会议记录,证实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太白林区牛十万沟大荒台林地经过了村委会讨论;5、甘肃省国有林林权证、国营太白林场地形图、合水县人民政府(81)081号、国营合水林业总场(81)74号文件、合水县农林草地三固定证及三固定权属证明、证实合水县太白牛十万沟的大荒台系国有林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0.99亩;7、鉴定人身份证明,证实鉴定人张广军、乔灿国的身份系庆阳市林业局工程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已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9、被告人白小萍、曹杜满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白小萍、被告人曹杜满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在国有林地上修建猪场一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国有林地未实际造成林木损失,案发后主动退还林地、恢复地貌,取得了谅解,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杜满作为太白镇莲花寺行政村的直接负责人,代表本村组织并具体实施了非法转租国有林地,因其主观上是为了发展本村经济,情节较轻,可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合水县三兴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白小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交纳)被告人曹杜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新平审 判 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云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