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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翁民再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唐龙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经理。破产管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赤峰市新城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5区3层。负责人王洪柱,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水泥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赵某与原审被告唐龙公司及被告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赵某申请,另案处于上诉中,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高艳云审判员张丽丽陪审员牛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晓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