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与王某乙、唐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王键、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第23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甲依法继承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埠上村×号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诉争的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埠上村×号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是王德太,系王某乙购买了该房屋。王某甲提交的胶南市人民法院(1997)胶南王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房屋的产权问题。王某甲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