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29-2号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新团。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敬校。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为更好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70元,减半收取33935元,由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