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归还张某某物品一宗。本院依据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