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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91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某年某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某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曹某甲,现随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结婚时由被告出资购买二组合家俱一套、双人床一张。原告出资购置41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及原告娘家陪送女士踏板摩托车一辆均存放在被告处。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电脑一台存放在被告居住处。六、属于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原告称有共同债务12000元系借原告父亲用于生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八、在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无。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双方均系初婚,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男孩曹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随时探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十四、被告答辩意见:无。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双方脾气性格的差异,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且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向合好的方向转变,亦未一起共同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确已无合好的可能,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婚生男孩曹某甲的抚养,应考虑婚生男孩的抚养以有利于其生活环境由被告抚养为宜,且其一直随被告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以被告照顾婚生男孩曹某甲更为有利。关于婚生男孩抚养费用的承担问题,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告系农村居民,其在庭审中陈述自愿每月负担婚生男孩抚养费300元至其满18周岁独立生活止,所承担的抚养费份额不低于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按30%比例计算每月应承担抚养费228元的数额,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原告要求离婚后对婚生男孩的探望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在探望时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充分与另一方协商探望时间和方式。关于结婚时双方各自购买的物品和原告娘家陪送的物品及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电脑一台,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属于自愿行为,本院应予准许。对原告主张婚后有共同债务借其父亲1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如该债务事实存在应由原告父亲作为债权人另案主张。由于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曹某乙由被告曹某某抚养,原告董某某每月月初三日前给付曹某甲抚养费300元,至其满18周岁独立生活止。三、结婚时原、被告双方各自出资购置的物品和原告娘家陪送的物品及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各自自用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