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坤,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坤,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施玲,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20,504.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代理审判员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