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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与付长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付长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街道。法定代表人谢庆林,院长。委托代理人严学权。被告付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与被告付长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卫生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