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