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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闭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