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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岳孝珍与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下称襄州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与审查监督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7号岳孝珍:你因与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下称襄州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对本案予以再审。你申请再审称,你丈夫郭邦发的两次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已被法院认定违法和撤销,但法院在这个案件仍对此作了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经查,本院在二审审理时,查明了上述事实,并客观描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该事实与本案的处理有联系,故认定事实正确。你申请再审再还称,自己没有堵路的行为。原审认定你堵路的事实错误。经查,你参与堵��有襄州区交警大队拍摄堵路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襄州区公安分局询问你与黄红玲、季明华、周世红、谢俊奎、王仁富、姜子福、黄光汉、黄文斌等人的笔录及襄阳市襄州区维稳办干部万伟出具的证明均可以证实。原审认定你不听劝说,参与堵路,在公路中间滞留时长约二十分钟,造成交通干道受阻的事实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又称,公安机关作出的告知笔录及询问笔录未向你宣读。经查原审卷宗,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你在尾部按捺的手印,并有办案民警关于你不会签字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后有办案民警向你宣读笔录的记录及捺印的情况说明。故你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你申请再审最后称,你主观上不具有堵路的故意。经查,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陈述:“就因为郭邦发的事,我心里不平衡才到(路)中间的”。说明你堵路是有目的的,主观上存在故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