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陶自雷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自雷,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638-1号申请人陶自雷,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学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1)苍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陶自雷与被执行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