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祝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祝某,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祝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青神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8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祝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