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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恒宾与刘清森、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宾,刘清森,隋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66号原告赵恒宾。被告刘清森,被告隋爱华,系刘清森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恒宾与被告刘清森、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清森、隋爱华的银行存款20000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