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恒宾与刘清森、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宾,刘清森,隋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66号原告赵恒宾。被告刘清森,被告隋爱华,系刘清森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恒宾与被告刘清森、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清森、隋爱华的银行存款20000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