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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领骐运输有限公司与许庆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领骐运输有限公司,许庆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341号原告无锡市领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通江大道898号。被告许庆平,男,汉族。原告无锡市领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骐公司)诉被告许庆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领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领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领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领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