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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龚心望、骆效军与骆效军、高维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龚心望。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效军。被告高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心望诉被告骆效军、高维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心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心望承担。审判员  段高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