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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段某甲,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支付段某乙抚养费8800元(2014年6月开始至2015年4月止),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90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甲银行的存款及收入8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