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74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全水,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昌,董事长。郑州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2.5万元,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5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