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云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淮滨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女,1958年生。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忠,男,1956年生。上诉人张云因与上列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云及委托代理人余军,被上诉人宏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雁,被上诉人张新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畅 更多数据: